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呢?
四川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对象限于“成都市四川省省级参保职工”,并非四川省全省各地区的参保者。具体以病人持省医保卡刷卡确认为准。
省级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在医院一单结算制进行结算。出院时,医院按照个人参加的保险项目,计算省级统筹基金、住院补充保险、公务员医疗补助合计支付的费用,由省医保局一并支付给医院,个人只要交纳由个人负担部分。
省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结算程序
一、统筹基金支付标准(基本医疗)
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“乙类药品”时,个人要首先自付10%;使用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时,个人要首先自付20%,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。
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:二级医院400元。一个自然年度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,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,但不低于160元。
统筹基金封顶线: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29万元。
二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(补充医疗)
支付标准: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,余下的费用(不含自费),50岁以下给付70%,50岁以上(含50岁)给付90%。
三、 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
1、每次住院发生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,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,其自付部分(不含自费),50岁以下给付70%,50岁及以上给付90%。
2、每次住院费用(不含自费)按上述办法给付后,60岁以下人员报销比例不足80%,60岁至70岁人员报销比例不足85%,70岁及以上人员报销比例不足90%的,分别予以补足。
报销方式:起付标准以上住院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:
75%+本人实足周岁×0.2%;
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%;
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%;
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%;
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%;
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%。